雲林縣政府推展社會教育有功-惠風獎選拔及表揚績優團體/個人實施要點
雲林縣政府推展社會教育有功-惠風獎選拔及表揚績優團體/個人實施要點
ㄧ、宗旨:
選拔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表彰傑出典範成就,激勵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理念作為,共策真善美和諧社會。
二、依據:
依本府年度教育施政計畫,加強推展社會教育規範辦理。
三、本府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獎項榮銜稱為「社教有功-惠風獎」;相
關之推薦、評審及表揚活動等,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表揚對象包含團體及個人兩類:
(一)團體:包括機關、學校、寺廟、企業機構或及依法設立有案之人民團
體、法人組織等。
(二)個人:包括機關、學校教職員工或社會人士等,長年實際投入社會教
育之奉獻者。
五、推薦/表揚對象:
限本縣籍或就學/就業本縣機關/學校/企業機構之民眾及學生(以戶籍謄本
或服務/在學證明為準)。
六、申請/舉薦類別:
凡具下列積極正面強化社會教育作為,有顯著績效及深遠影響,足資矜式
之團體或個人楷模,得經選拔及審薦表揚之:
(一)推廣社區教育,充實公民素養,促進公民社會之發展。
(二)推廣童軍教育,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促進社會安和樂利。
(三)推展高齡教育,充實高齡者活動內涵,創新高齡教育發展。
(四)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發揮家庭教育功能。
(五)推動多元文化內涵,關注特定族群,提升教育優先對象之知能。
(六)推行社會特殊教育,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自
強。
(七)推展環境教育,宣導民眾愛護環境資源,建立資源永續利用觀念,提升
國民生活品質。
(八)捐資獎助終身學習及社教活動推廣,成立社教機構或充實其設施。
(九)獎助終身學習活動推廣、社會教育專業人才培養及社會教育學術研究。
(十)從事語文教育,於推廣利用、文史研究或創作、編纂及出版卓有貢獻者。
(十一)其他積極推廣品德教育、大眾科技教育、消費者教育、人權教育、生
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媒體素養教育、社會藝術教育及交通安全教育
等卓有貢獻者。
七、推薦程序:
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選拔推薦,由各機關、學校、公益法人團
體等舉薦,經深入詳實縝密查證初評後,併附具體顯著事蹟證明,於年度
五月一日前備函郵寄本縣承辦學校彙辦審薦事宜(郵戳為憑,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八、評審方式:
本府(教育處)彙整審查後,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權責機關代表及社會公
正團體(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九、表揚方式:
評選獲選之推展社會教育有功-惠風獎團體及個人表揚,分團體獎及個人獎
兩類,併同雲林之光、孝行楷模等績優聯合表揚大會辦理。另各項評選績
優前二名彙送參加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評選。
十、附則:
(一)本縣各附屬機關、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社教機構(圖書館)、及依
法立案之文教法人等,均得本於職權,主動舉薦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
及個人。
(二)推薦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應本審慎客觀及長年常態具體作為
原則,綜覈符實深入評鑑後,擇優推薦(單位推薦原則一人為限)。
(三)推薦推展社教有功表揚請上揭機關團體擴大宣導表揚,多面向深化推展
社教活動效應。
(四)凡曾接受表揚之團體或個人至為榮耀,五年內不再受理推薦。
(五)各推薦單位對受薦者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獲獎者事
蹟,如證實有不實者,本府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座及獎狀。
(六)推薦表之項次內容,請依下列規定詳實填寫,以利彙整審查及評審:
1、「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功績成就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檢附佐
證敘明。
2、推薦單位應初審相關資料,「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推薦單位欄」
加蓋印信,備妥有關證明書文件及優良事蹟活動照片(三張至五張)
供參。
3、請被推薦人附正面照片兩張;團體沿革或個人簡歷(以ㄧ百字為限,
條列說明),顯著事蹟以近三年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
條列敘明。
4、推薦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單位,應評撰約六百字至八百字舉
薦短文及評語,綜合簡介被推薦者之事蹟及貢獻,並自附標題。
(七)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據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