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部】114年下半年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
一、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 申請午餐補助金: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
(四)前三款以外,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助,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者。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二、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臺幣八十元,補助日數為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
三、申請作業:( 符合第一點規定人員,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1 、低收入戶證明
2 、中低收入戶證明
3 、地方政府認定符合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相關證明文件。
四、同學如符合上述規定,請於8月28日(四)前到教務處註冊組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