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部】114年下半年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

一、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 申請午餐補助金: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
(四)前三款以外,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助,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者。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二、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臺幣八十元,補助日數為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
三、申請作業:( 符合第一點規定人員,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1 、低收入戶證明 
2 、中低收入戶證明
3 、地方政府認定符合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相關證明文件。

四、同學如符合上述規定,請於8月28日(四)前到教務處註冊組洽詢。

【高中部】114學年度第1學期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助學金申請

一. 申請時間:8/26(二)前。
二. 申請單位:請洽教務處註冊組領表。
三. 需備證件:

  1. 申請書二份(如附件),新申請學生需檢附印章。
  2. 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3. 前項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簿。
  4. 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5. 傷殘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6. 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出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

軍人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者為限。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發給者為限。公教遺族檢送年撫恤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明死亡原因及撫恤年限者,應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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