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請加強宣導提醒學生製作相關影音作品上傳網路影音平台,避免超出智慧財產權所規範的合理使用範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書函   

主 旨: 轉知教育部函請各校加強宣導提醒學生製作相關影音作品上傳網路影音平台,避免超出智慧財產權所規範的合理使用範圍1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3月28日臺教技(三)字第1060038813號函辦理。 
二、 因應數位時代的來臨,目前校園內學生拍攝短片、微電影或畢業專刊,常會使用到國內外的影音產品(檔案),為免學生誤觸違反智慧財產權所規範的重製及公開傳輸權之規定,請各校加強宣導智慧財產權之規定。 
三、 依教育部105年12月27日召開「105年度教育部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跨部會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決議,教育部業請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協助提供各校進行影音著作權的查詢窗口及所需資訊如下: 
(一)錄音著作及音樂類視聽著作權利人查詢: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簡稱ARCO)-資料分配組,黃淑琴小姐(02)27189517分機116,e-mail:roya104@arco.org.tw,欲查詢著作權利人,需提供「歌曲名稱」及「演唱/演奏者」資料,以利進行查詢。 
(二)音樂著作(詞曲)之權利人,查詢窗口: 
1、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聯絡電話:(02)2511-0869,http://www.must.org.tw。 
2、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聯絡電話:(02)2951-0669,http://www.tmcs.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