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智慧鐵人創意競賽」初賽報名

一、 為提升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創意及創造力,並訓練學生將所學知識活用,教育部自93年起辦理智慧鐵人創意競賽,114年將邁入第22屆。

  二、 上揭競賽參賽對象為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賽程分為初賽、複賽、決賽暨國際邀請賽,競賽內容設計跨學科領域,舉凡日常生活觸及之人文、科學、體育、實作或生活中的勞務、知識及技能皆為競賽項目範疇,114年度競賽訊息摘要如下:

  (一)報名日期及方式:初賽分為2梯次4場次辦理,第1梯次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4年2月4日止,第2梯次報名時間自114年2月5日至4月15日止,一律採線上報名,報名組別分為國內「一般組」及「技職組」,每隊4至6人為限,以過半數隊員所屬學校為歸屬類別:

  1、一般組:普通高中、綜合型高中之普通組、學校型態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申請自學學生)。

  2、技職組:技術型高中、綜合型高中之技職組、單科型高中。

  (二)報名費用:每人新臺幣300元整,清寒學生附相關證明得免收取報名費用。

【高中部】113學年度第2學期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助學金申請

一. 申請時間:2/11(二)前。
二. 申請單位:請洽教務處註冊組領表。
三. 需備證件:

  1. 申請書二份(如附件),新申請學生需檢附印章。
  2. 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3. 前項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簿。
  4. 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5. 傷殘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6. 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出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

軍人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者為限。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發給者為限。公教遺族檢送年撫恤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明死亡原因及撫恤年限者,應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款規定。

文化部114年13-22歲文化禮金文宣資料

說明: 

 一、為鼓勵青年的藝文參與體驗,促進藝文產業發展,文化部自112年起發放青年文化禮金,作為看國片、看表演、買書、逛博物館、手作DIY等藝文消費折抵使用。114年文化禮金將發放16-22歲每人1,200點文化幣(1點等同新臺幣1元),並推出13-15歲試辦計畫,每人發放600點文化幣。

 二、有關文化禮金領用方式如下:

 (一)誰可以領:

 1、13-15歲青年:出生日期在99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的,具中華民國國籍或符合資格的外國人士,可領600點文化幣。

 2、16-22歲青年:出生日期在92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的,具中華民國國籍或符合資格的外國人士,可領1,200點文化幣。

 (二)怎麼領取:手機下載「文化幣」APP,完成註冊登記及身份驗證後,114年1月1日起領取並立即可用;另可聯繫文化禮金客服提出申請(電話:0809-081806、信箱:cp.service@tradevan.com.tw)。

 (三)如何使用:可在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期間,至全國藝文消費點進行消費折抵,每次使用以1點為單位。

【轉知】雲林縣113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推動校園「菸檳防制」議題海報比賽

主旨:檢送本府辦理113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推動校園「菸檳防制」議題海報比賽實施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113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推動校園菸檳防制議題實施計畫辦理。

 二、透過比賽方式互相觀摩及交換經驗,喚起重視菸檳防制工作,以落實菸檳防制教育之績效。

 三、旨揭比賽說明如下:

 (一)承辦單位:本縣東明國中。

 (二)徵集對象:本縣公、私立國中小學生,比賽分為國中組及國小組。

 (三)海報作品規格:

 1、主題:以「菸檳防制」宣導為主題,形式不拘。

 2、尺寸:長110公分×寬80公分(全開)。

 (四)送件日期與地點:114年3月3日至114年3月7日送達東明國中學務處(地址:630雲林縣斗南鎮中興路111號,學務主任陳建台收),郵寄以郵戳為憑。

 四、請各校務必至少選送1件作品,每件作品作者以2人為限,並於以下網址填寫相關資料以完成報名:https://forms.gle/hdqH6h4ndfs4SzeUA

【轉知】請落實校園檳榔危害防制作為

主旨:請各校落實校園檳榔危害防制作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2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146027號函辦理。

 二、依學校衛生法第2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91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三、為建立無檳校園,落實學校檳榔危害防制教育,倘學校查獲學生攜帶或嚼食檳榔,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予以勸導制止,並酌情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加強管教;如知悉出處或販售來源,請通報當地社會局(處)或警察單位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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