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
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文授資局物字第10530115342號
訂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
部 長 鄭麗君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指增進國民水下文化資產知識,提升國民保護水下文化資產之素養及價值觀,促使國民共同保護水下文化資產之教育。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之實施主體為各級學校。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應擬訂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綱領,並得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行動方案。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綱領及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直轄市、縣(市)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行動方案,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