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訂於本(113)年10月下旬至本縣訪查菸害防制執行現況,請各校確實於所轄場所「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加強宣導室內禁菸之規定並勿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維護機關形象以及員工、洽公民眾之身體健康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訂於本(113)年10月下旬至本縣訪查菸害防制執行現況,請各校確實於所轄場所「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加強宣導室內禁菸之規定並勿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維護機關形象以及員工、洽公民眾之身體健康,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衛生局113年9月16日雲衛藥字第1134002843號函辦理。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除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規吸菸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場所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本法第21條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者,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以勸阻。
三、請貴校確實於場所「所有」戶外可通往室內之入口處(如大門、側門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標示倘有褪色或脫落等情,亦請汰換更新;另法定禁菸場所切勿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維護機關形象;並請向機關人員及洽公民眾加強宣導勿於公共場所室內吸食菸品,以免觸法受罰。
四、另查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室內外」全面禁止吸菸,前揭場所為訪察重點場域之一,請落實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以維護校園環境及師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