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主旨:檢送本部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份,並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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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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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林欣郁

聯絡電話:04-37061357

受 文 者:雲林縣私立正心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100170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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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檢送本部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份,並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2月5日新聞稿、110年12月6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890號函、本部國教署110年12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64824號函辦理。

 二、旨揭防疫管理指引,修正說明如下:

 (一)學校工作人員服務條件,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相關資訊可至本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本部規定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查詢下載,本部將持續配合中央流行指揮中心公告滾動修正。現規範如下:

 1、學校工作人員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且滿14天,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2、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3、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二)查核機制重點如下:

 1、學校及幼兒園請調查人員接種COVID-19疫苗情形,登錄於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接種疫苗情形調查表,並適時更新備查;人員中有未完整接種疫苗者,請填列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或接種未滿14日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快篩情形紀錄表,逐筆紀錄並留存,以供查驗。

 2、各該學校主管機關依據旨揭防疫管理指引,請加強查核學校及幼兒園執行及管制情形,可採書面抽查或實地查驗等多元方式辦理,查核頻率及抽查比例自訂。

 (三)另為鼓勵學校工作人員儘速完成2劑COVID-19疫苗接種,建議可將人員接種疫苗情形張貼門口公告,請至本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本部規定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下載運用。

辦法: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高職部、台北美國學校、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高級工業職業進修學校

 

副本:本部國教署各組室、︵含附件︶

 

置頂截止日期: 
202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