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1)年1月11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0025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請查照。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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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04-23325189
承 辦 人:林欣郁
聯絡電話:04-37061357
受 文 者:雲林縣私立正心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1月27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09794號
速 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2件) 衛福部函文影本、公告( 0009794A00_ATTCH2.pdf、0009794A00_ATTCH3.pdf,共二個電子檔案 ) 1111290606_1_0009794A00_ATTCH2.pdf (ATTCH2)
1111290606_2_0009794A00_ATTCH3.pdf (ATTCH3)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1)年1月11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0025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本年1月11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025A號函副本(附件1)及辦理。
二、旨揭公告,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室內外從事運動、唱歌、室內外拍攝個人或團體照、單人或多人進行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恢復為須佩戴口罩,另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例如: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二)賣場、超市、市場應加強人流管制,維持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之規定;不提供試吃。
(三)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
辦法: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高職部、台北美國學校、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高級工業職業進修學校
副本:本署各組室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