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進口廠商利用射擊運動名義走私槍彈案件

主旨:函轉教育部鑑於近年接連2起地方射擊運動團體選任代理進口廠商利用射擊運動名義走私槍彈案件,請務必轉知各射擊運動團體應謹慎選任進口槍彈廠商並應負監督義務,以免受連帶處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7月1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23216A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教育部源於近年接連2起地方射擊運動團體選任代理進口廠商利用射擊運動名義走私槍彈案件,致引發相關機關關切,並請嚴正處理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各個環節各項工作。

 三、請協助轉知各射擊運動團體應謹慎選任代理進口槍彈廠商並應負監督義務,所選任委託廠商申請進口槍彈如有違法,該射擊運動團體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亦應就前開廠商之故意負推定故意責任,予以究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