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部學生】雲林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
一、本案補助對象如次: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就讀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學或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或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三)低收入戶子女:係指本鄉(鎮、市)公所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或國內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者。
二、符合資格者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其補助學雜費金額如下:
(一)重度、極重度障礙:補助新台幣3,000元。
(二)中度障礙及低收入戶:補助新台幣2,500元。
(三)輕度障礙:補助新台幣2,000元。
三、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向其他機關領取補助學、雜費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減免補助。重複或不實領取者,註銷申請資格並追繳減免補助費用,及追究相關責任。
四、有關家庭所得總額:
(一)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申請減免學雜費費用。
(二)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補助款者,請轉知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務必檢附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所核發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應包含父母親及學生本身)。
(三)另中區國稅局為協助身心障礙人士申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提供「服務到家」服務(免付費服務電話為0800-000321),請轉知學生家長並鼓勵善加利用。
(四)另依103年7月1日府教國二字第1030102821號函,考量各項助學措施查核家庭年所得原則之一致性,如涉及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且要保人及受益人皆屬規範內之家庭年所得計算成員,其受益人獲得保險給付之「本金」,不予納入家庭年所得之計算。
請於10月7日(五)前向總務處文書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