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一、依據107年度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考核項目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注意事項」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三、另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四、請各校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五、檢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