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8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8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1)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
(2)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 分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
受記過處分 ;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 八十分以上。
(3)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
二、本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申請期限如下: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有意申請者請詳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