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重申有關學校游泳課程與體育課程教學實施

主旨:重申有關學校游泳課程與體育課程教學實施,請依相關規定落實防疫措施,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前分別以109年4月27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12477號函、109年5月21日同字第1090017431號函及109年9月14日臺教授體字第1090031491號函(諒達),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落實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相關防疫措施。另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4月20日疾管防字第1090051913號函示略以,武漢肺炎為新興傳染病,目前尚無相關證據顯示會透過使用游泳池而感染。以上,合先敘明。

 二、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前以109年4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40347號函發布「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因應疫情維持社交距離指引」,其中有關體育運動及教學相關說明摘要如下:師生於戶外空間或教室以外之室內場所活動,如運動、集會等,均應保持防疫所需之適當社交距離(室外1公尺、室內1.5公尺),倘無法維持,則應全面配戴口罩。

 三、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落實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各單位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開學前後之防護建議及健康管理措施」,及110年5月11及12日教育部通報,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配合實施師生個人及外出、集會活動、營業場域、大眾運輸等相關限制措施。

 四、爰學校實施室內外體育課程教學,應依上開指引,保持足夠的社交距離,不硬性配戴口罩,並做好其他的防疫措施,特別是籃球等容易肢體接觸或團隊性運動項目課程,授課教師須調整課程目標、教學內容與評量方式,以符合足夠的社交距離,維護師生安全。

 五、各縣(市)政府基於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防疫措施,針對游泳課程教學有更加強的防疫作為,依說明一函,教育部予以尊重。另建議教育部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比照所在縣(市)游泳課程防疫措施辦理。

 六、於疫情期間之游泳課程教學,游泳池應依「游泳池管理規範」及「營業場所傳染病防治衛生管理注意事項」,按游泳池管理及衛生規定辦理,除每日作酸鹼值及自由有效餘氯測定至少4次並落實教學環境之清潔衛生外,為降低泳池環境傳染病毒之風險,建議如下:

 (一)泳池相關設施(廁所、泳池扶手、更衣室、儲物櫃、門把等)需經常消毒,岸上區域(池畔及學生集合空間等)、淋浴室等空間亦為防疫重點,此外疫情期間之游泳課程教學時,應注意人員密度避免過高。

 (二)建議於出入口強制以酒精消毒雙手,並進行體溫監測,發燒及具有呼吸道症狀之師生暫停游泳課程。

 七、如游泳課程(水中技能課程部分)為暫緩辦理者:為避免夏日將至,進入學生溺水高峰期,防疫併同防溺,建議學校優先安排水域安全知能課程學習,另本署補助學生游泳課程相關經費,若學校已聘用協同師資者,可改為協助學校實施水域安全知能教學,並於原核定經費中支領協同教學鐘點費;若已聘用救生員者,可安排其辦理游泳池安全及管理維護事宜,於原核定經費中支領救生員經費。

 八、倘有游泳及水域相關活動,應依照本署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大型體育運動賽會及活動之防護措施處理原則」辦理。

 九、學校相關防疫資料可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下載(網址:https://cpd.moe.gov.tw/index.php)。

 十、檢附109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注意事項及說明一至三相關函文、通報資料影本。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