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及「雲林縣政府轄內溯溪活動業安全及消費保護」查核計畫

主旨:檢送「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及「雲林縣政府轄內溯溪活動業安全及消費保護」查核計畫,請貴單位辦理溯溪活動前,應於活動開始日十四日前檢具實施計畫,報活動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0年6月21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100021706號函辦理。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