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體育署111年度辦理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申請

主旨:有關教育部體育署111年度辦理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申請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110年10月28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00039388號函辦理。

 二、為及早發掘及培育基層運動選手,111年度賡續辦理基層運動選手培訓作業,並依據107年12月24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45068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三、本作業要點重點內容說明如下:訓練站之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之運動競賽種類及項目為限,並以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射箭、跆拳道、柔道、舉重、射擊、拳擊、空手道、足球、排球、籃球及壘球等17種為體育署政策輔導重點種類。

 四、如有申請「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作業要點」之補助款者,不得納入縣市政府申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避免有重複補助情形。

 五、旨揭申請案,請於110年11月10日前函送申請資料1式2份至本縣鎮南國小彙整,並將電子檔案(word檔)併寄至國小收件信箱wc622@yahoo.com.tw或或國、高中收件信箱guards0115@gmail.com(檔名註記為雲林縣○○學校111年度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培訓計畫,並註明學校承辦人聯絡方式及電子信箱),寄件後請致電鎮南國小(05-6341109#031),確認相關資料檢附完成。

 六、本案申請計畫(本作業要點附件一),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訓練站施訓資格(選手成績證明),考量110年疫情嚴峻,致諸多國內單項運動協(總)會或縣市政府主辦之賽事無法如期舉辦,仍請依作業要點第5點以110年度之相關賽事成績為原則,若確有因疫情而取消辦理者,則同意將109年度之相關賽事列為申請設站之賽事資格。

 (二)選手成績證明表請列出本作業要點規定達到設立資格之賽事成績即可,並請先自行審核蓋章證明,不需檢附參賽獎狀。惟所報選手成績證明屬全國各該單項運動協(總)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辦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者,應提供秩序冊或其他足以證明參賽隊數資料,俾利審認訓練站設立資格。

 (三)請完全中學之國、高中部,予以分開設站,選手成績證明亦須分別審認。

 (四)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經費配置表及支出機關分攤表(本作業要點附件三及附件四),無需填寫,餘請詳填。

 (五)訓練績效檢核表及選手名冊(格式如附件),請詳填並核章。績效目標設定,請參據前1年度達成情形,設立111年度合理績效目標。

 七、檢附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要點、檢核表及選手名冊。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