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的活動,符合COVID-19疫苗接種年齡之參加者,須完成疫苗追加劑(第3劑)措施之補充說明,請查照。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機關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4-23325189
承 辦 人:陳欣欣
聯絡電話:04-37061357
受 文 者:雲林縣私立正心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5月17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9787號
速 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1件) 指揮中心函( 0059787A00_ATTCH2.PDF,共一個電子檔案 ) 1111293286_1_0059787A00_ATTCH2.PDF (ATTCH2)
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的活動,符合COVID-19疫苗接種年齡之參加者,須完成疫苗追加劑(第3劑)措施之補充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5日臺教綜(五)字第1110042034號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4月22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179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該中心針對本年4月15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157號函示,有關旨揭措施規範對象,補充說明如下:
(一)倘為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接種COVID-19疫苗證明者(即接種疫苗前, 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可持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參與活動。
(二)「已接種2劑疫苗已滿14天但尚未滿12週者」或「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參加活動。
三、該中心另請評估業管活動之傳播風險,界定須要求參與者完整接種疫苗之活動類別、形式、規模,將相關規範、執行方式納入防疫措施、公告或指引,或要求活動主辦單位訂定防疫計畫,以利落實旨揭規範。
辦法: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高職部、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高級工業職業進修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台北美國學校
副本:本署各組室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