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辦理「雲林縣國民中小學辦理社區生活營實施辦法」

說明: 

 一、依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12年8月4日雲檢亮觀壬字第11219000730號函暨雲林縣國民中小學辦理社區生活營實施辦法辦理。

 二、雲林地檢署為發揮緩起訴處分金「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之公益精神,且關懷地方教育文化發展,與本府合作辦理「社區生活營」活動,期達成下列目標:

 (一)善用資源單位金援,補助學校辦理社區生活營,填補教育資源之不足。

 (二)運用營隊帶領的方式,植入法治教育宣導課程,建立需高關懷學生正確價值觀。

 (三)透過師長的陪伴與關懷,讓需高關懷與虞中輟學生能喜歡上學並減低其偏差行為之發生率。

 三、學校申請以年度為單位(執行至113年9月底前),每案計畫申請經費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整,實施對象為就讀於本縣國中小且需高關懷或於家庭或學習上處於弱勢之學生 (詳如附件)。

 四、本案計畫申請以1校1案為原則,欲申請113年度計畫之學校,自即日起至112年8月30日(星期三)止,請先至線上填報系統(編號:454)提出申請需求,並於112年8月31日(星期四)前完成函報相關紙本資料(未線上填報逕自送件者視為無效申請)。

 五、為提升學生法治觀念,結合社會資源於課程中至少安排1小時之法治教育宣導。課程如需邀請外聘講師講授,可函請雲林地檢署協助辦理,講師費每小時以1000元計。

 六、申請核准後,須參與本計畫之成果發表會及書面資料陳報。

 七、檢附計畫參考範例、成果冊空白表單及媒體宣導費之相關揭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