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第一學期「林文秀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108學年度第一學期「林文秀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各科成績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且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向本府申請核 

  發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三)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二、申請期限:108年9月15日起至108年10月15日止

有意申請者,請詳閱附件辦法。

108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

一.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9/16止。
二. 申請單位:請洽教務處註冊組領表。
三. 需備證件:
1.申請書一份,新申請學生需檢附印章。
2.108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四. 說明
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詳細內容請詳見附件說明

【國中部】雲林縣身心障礙學生及低收入戶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

雲林縣政府108學年度第1學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及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減免補助,自即日起至9月20日(星期五)止受理申請。

本校國中部學生符合申請條件者,即日起可到總務處文書組拿取申請表件或自行從下方附件下載,請務必於9月20日(星期五)放學前將申請表件辦齊並送至總務處文書組,以便後續作業。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  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  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申請期限:

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有意申請者請詳閱附件辦法,並洽註冊組。

一個鼓勵.愛的希望-癌症家庭子女獎 助學金

一、獎助對象與資格:
(一)獎助對象、名額、金額:正就讀高中或大學之癌症家庭
     子女,共計80名,經評選後每名可獲得1萬元獎助學金。
(二)獎助資格:
1、正就讀高中,須為正式學制並具有學籍證明。
2、父或母罹患癌症之學生。
3、107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科成績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或
具有特殊表現(如體育、美術等優異成績)。
二、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

有意申請者請詳閱附件辦法

108學年度中華電信方賢齊先生獎學金

一、獎勵對象:
全國公、私立高中職在學學生。(不含高一學生)
二、申請資格:
(一)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且學業成績全部及格者。
(二)需符合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條件。
(三)同時符合以上條件者,始能申請本獎學金。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即日起至108年10月4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辦法及申請文件,請至『中華電信』官網:www.cht.com.tw或『中華電信基金會』官網:www.chtf.org.tw下載。
(三)請於期限內將申請文件以「掛號」寄到下列地址,並註明申請組別:
100台北市信義路一段21-3號705B 中華電信基金會 收 
(聯絡電話:02-23445766 翁小姐、張小姐)

【高中部】108學年度上學期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申請

一. 申請時間:9月6日前辦理。
二. 申請單位:請洽教務處註冊組領表或下載檔案填寫申請。(請點選閱讀更多下載相關附件)
三. 需備證件:

  1. 申請書二份。(新申請者需學生本人印章)
  2. 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3. 前項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簿。
  4. 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5. 傷殘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6. 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出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

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國中部】108學年度上學期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申請

一. 申請時間:9/6日前。
二. 申請單位:請洽教務處註冊組領表。
三. 需備證件:

  1. 申請書二份,新申請學生需檢附印章。
  2. 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3. 前項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簿。
  4. 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5. 傷殘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6. 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出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

軍人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者為限。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發給者為限。公教遺族檢送年撫恤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明死亡原因及撫恤年限者,應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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