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部】金門縣政府107學年度第2學期獎學金

金門縣政府107學年度第2學期獎學金

申請日期:3月1日至3月15日

一、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二、獎學金類型: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1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公立高中〔職〕取5名、私立高中〔職〕取5名)。

三、申請資格: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備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1、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2、有1科成績不及格者。

           3、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四、申請方式: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具下列證件:

 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填附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切結書。(研究生需檢附)

轉知嘉義市政府107學年度第2學期設籍嘉義市之低收入戶子 女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補助就學費用,自即日起至3月20日 止受理申請

凡本校國中部學生設籍嘉義市並持有低收入戶戶籍證明文件、社政機關出具證明書等符合申請條件者,即日起可到總務處文書組領取申請表件,請務必於3月20日(星期三)放學前將申請表件辦齊並送至總務處文書組,以便後續作業。

雲林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雲林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資格:設籍雲林縣六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各科成績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且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申請核發獎學金。

1、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新生以原畢業學校填發之成績證明書,舊生以其所肄業學校之學期成績為準)。

2、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3、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另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空中大學等學生。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3月30日截止,郵戳為憑

有意申請者請詳閱附件辦法,填寫並備妥相關申請資料後,於3月15日(五)前洽註冊組辦理

林文秀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林文秀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資格:設籍雲林縣六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各科成績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且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申請核發獎學金。

1、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新生以原畢業學校填發之成績證明書,舊生以其所肄業學校之學期成績為準)。

2、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3、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另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空中大學等學生。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3月30日截止,郵戳為憑

有意申請者請詳閱附件辦法,填寫並備妥相關申請資料後,於3月15日(五)前洽註冊組辦理

【高中部】107學年度下學期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申請

一. 申請時間:3月16日前辦理。
二. 申請單位:請洽教務處註冊組領表或下載檔案填寫申請。(請點選閱讀更多下載相關附件)
三. 需備證件:
1.申請書二份。(新申請者需學生本人印章)
2.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3.前項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簿。
4.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5.傷殘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6.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出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

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高中部】財團法人立賢教育基金會「108年度The shiner清寒獎助金」申請

【高中部】財團法人立賢教育基金會「108年度The shiner清寒獎助金」申請

申請資格:(必須符合1,其餘任一項符合者即可)

1.未曾接受該基金會「火炬助學計畫」資助者

2.家境清寒,仍有優秀表現者

   舉凡成績優異,或於某領域(文學、音樂、藝術、語言、體育、科技等或其他)展現高度的潛能與興趣者,可經由校方或老師推薦申請。

3.雖環境清貧或遭逢家變,仍於逆境中展現美好品德者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3月8日,郵戳為憑

有意申請者請詳閱附件辦法,填寫與備妥相關資料後,於3月5日(二)放學前洽註冊組辦理

107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

一.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3/5止。
二. 申請單位:請洽教務處註冊組領表。
三. 需備證件:
1.申請書一份,新申請學生需檢附印章。
2.107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四. 說明
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其他規定請詳見附件說明

行天宮助學金

行天宮助學金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3月11日(一)截止,郵戳為憑

申請資格:

1.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2.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3.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4.當年度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境家庭證明、身障手冊、重大傷病卡等

5.近期所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件

有意申請者請詳閱附件,並備妥相關文件後,於3/8(五)前洽註冊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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